通常情况下,
传唤会持续约12个小时,最长不得超越24小时,且不得以连续方式在两者之间传递信息。
然而,针对无需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员,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有权将其传唤至其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是上门至其居所开展讯问活动。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开具的确认文书。
此外,传唤与讯问期间的总计时间也应控制在不应超过12小时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
法规定可能适用
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
家属。
《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