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60至90个自然日之后,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程序,公民如需申请领取、换领或补发本国居民
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公安部门有义务按照既定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证件的签发工作。对于公民提交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公安机关须在收到之日起的60日内完成审核以及证照的制作和发放;若所处区域交通不便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