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若夫妻二人共同投资购买了房产,然而房屋的所有权只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那么在此情况之下,若未经登记的一方无法提供有力的
证据来证明其曾对购
买房产做出过相应的贡献或否认配偶对此事的参与程度,甚至将该贡献视为无偿
赠予的话,法律就难以判定未被登记一方的权益主张,换言之,在
离婚诉讼中,未登记方只能在能够充分证明自己曾经进行了房产
出资并确定出资并不构成赠予的前提之下,才有权利请求分割该套房产,否则最终有可能落得个人财两空的窘境。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
法规,在婚姻关系开始前,任何一方以全部资金全款购得房产并且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毫无疑义地认定该房产为该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当涉及到
离婚时的
财产分割问题,此类房产不会被纳入到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另一方则无权请求分割这套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