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乃是农村居民或个体用以构建自家居所的基础地块,此种土地归属于该农村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所有,然而,本村的每一位村民仅有
使用权而已。按照《关于确认
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若干规定》的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那些闲置或已坍塌、拆除两年以上且仍未复工修复的
宅基地,将不再标定其
土地使用权。与此同时,若这些宅基地已被确定使用权,则需由相关的集体组织报请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批准,并进行土地登记的注销处理,从而由集体回收此类土地。
此外,针对非农业户口的公民(包括华侨)原先在农村拥有的宅基地,若其
房屋产权未发生任何变更,那么其所属的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予以明确认定。
最后,当
房屋拆除之后,如果没有获得县市级政府部门的批准重新建造,那么该土地的使用权便会被集体收回。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本村村民只有使用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对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