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诉讼费用应由何者承担这一问题,相关法律有着明确且严谨的规范表述。当
当事人决定提起
离婚诉讼之时,所产生的费用将被交付至法庭,而此费用通常会由原告预先垫付。如果最终
诉讼结果为原告
败诉,那么其将独自承担所有
诉讼费用。但若争议双方均负有相应责任,那么
诉讼费便需要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进行分摊。
然而对于整个
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费用如何承担的问题,则需要由法庭依据具体案情来进行决定和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若原告在预先支付诉讼费用期间的确存在经济压力或实际困难,他们有权向法庭申请缓交、酌情减交或免除部分诉讼费用。在此基础上,若原告在预先缴纳的那段时间内并未支付诉讼费用,经过法庭反复催告之后仍然未予付款,或是在申请减、缓、免除诉讼费用请求未能得到法院认可的情况下也始终未予支付,此时原告将会被视为自愿撤回诉讼,相应的离婚案件也就无法启动。若原告的
撤诉行为确实符合没有新的事实情况及合理理由,而且在六个月之内重复提出再次离婚请求的,那么法院对此类诉讼便不在予以受理。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
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