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行政机关请求人
民法院实施
强制执行时,申请人无需支付任何
申请费用,而强制执行的所需费用则由被执行方承担。若人民法院采用划拨或拍卖等方式强行执行,可以在完成划拨或拍卖之后,从执行所得款项中将强制执行所需费用予以相应扣除。
同时,在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必须先行通知被告知其需履行相关义务。这样的催告应以
书面形式发出,其中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要详述被告需要自行解决该问题的具体时间期限;
其次,告知被告如何去履行他所承担的义务;
第三,针对涉及到金钱
债务的情况,必须提供明确的金额及
付款方式,以便被告清晰掌握自己需要负担的经济责任;
最后,提醒被告,他们享有对强制执行决定的陈述权与
抗辩权,以便被告清楚了解自己的
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
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