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车在
机动车道路行驶中遭受碰撞责任判定问题,应该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采取的措施来判断该事件产生之
道路交通事故中
当事人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影响及其严重程度加以评判与确定,主要涉及到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电动车属于
机动车辆类别的话,那么在机动车道路上发生的碰撞事故,将依据双方各自的错误行为对于事故发生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其错误的严重程度,来决定由双方各自分别承担全责、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
无责任这五种不同的责任类型。
其次,如果电动车属于
非机动车辆类别,同样在机动车道路上发生意外的话:
(1)如若对方车辆方面并未存在过失行为,则需由电动车车主承担所有责任;
(2)然而倘若对方车辆也存在过错的话,就要综合考虑双方各自的错误行为对事故发生作用程度以及错误严重性后,由双方按照主次、等同等责任类型进行责任分配。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