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判定中,左转车辆通常被认定为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因为在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中明确指出,
机动车在转弯过程中必须尊重直行车辆的先
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于这种情况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以及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通行时,除了需要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相关要求之外,还有如下特别规定:凡存在交通标志或标线控制的地方,应让具有优先通行权利的一方首先通行;当不存在上述规范时,在驶入路口之前须停车进行观察,确保右侧道路上的来车得以先行;在转弯的时候,左转机动车需礼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
至于对向行驶的情形下,右转机动车需礼让左转机动车优先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