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对于
彩礼退还金额的裁定并无正式的法律条款予以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践过程当中,
当事人会根据具体的案情提出各自的诉求,以下为相关数额的可能例举:
首先,若未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或者虽已领取
结婚证书但未能共
同居住的,彩礼应当全数予以退回;但是,若男方先反悔提出分手,女方可以适当减少退还彩礼的比例至约为百分之八十左右。
其次,如果双方已经领取结婚证书并且已实际同居生活过的情况下,假设女方主动提出
离婚请求,那么在一年以内的时间里,女方应大致偿还彩礼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左右,而在两年内则可以退回到大约百分之四十左右;反之,若由男方提出离婚的话,在同一时间段里,男方应退还大约百分之四十的彩礼,而在两年内的时间里则应退回到约百分之三十左右。
另外,若女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因怀孕流产而引发问题的,在上述基础之上,其退还彩礼总金额的比例还需要进一步降低两个百分点。
最后,若男女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书却已实际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假设
同居关系的结束是由于女方提出来的,那么在一年以内的时间里,女方需返还大约百分之六十的彩礼,而在两年之内则返还大约百分之五十;若分手的原因系男方提出,相对应的情况则分别为在一年以内返还百分之五十,两年内返还约百分之四十。同样,若是在这段共同生活期间女方因怀孕流产而导致问题加剧的,同样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退还彩礼总额的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