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进行鉴定之后,赔款金额是否确定,答案并非如此。
首先,应该待对方
机动车所在的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方在其购买的强制性
第三者责任险中提供的总计11万元人身伤亡
赔偿限额及1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完成赔偿后,才能评估后续余留部分双方应如何按照比例承担。
同时,需要注明的是,根据我国相关
法规及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伤残程度评定》(GB/T18667-2002)的3.2条款明文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者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时间点”。因此,可以明确的讲,过早地进行交通事故中的创伤鉴定结果,可能会导致评定出较高的
伤残级别,从而损害
肇事方的经济利益;反之,若过于延迟,则可能使得抵挡评定的
伤残等级偏低,进而损害受害方的权益。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
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
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