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之务,我们需明确的是,交管部门是负责交通监控设备的安装,养护以及管理工作的主要机构。因此,若交通监控记录与现场实际状况有所出入,其原因可能包括设备故障,养护问题或者人为操作失误等等。在此种情形下,交管部门可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然则,对于确切的责任归属,必须依据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举例来说,倘若交通监控设备自身存在故障或瑕疵,导致记录出现偏差或失实,则责任可能主要由设备制造厂商或供应方承担。或者,如果因交通监控设备的安装,养护或管理方面的不当行为或疏忽所致,记录难以反映出真实场景,那么相应的责任将有可能落在交管部门身上。
值得关注的是,即便交通监控记录与现场情况存在差异,也不能由此否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公正性。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要结合其他相关
证据和情境进行全面分析,确定事故责任及
赔偿事宜。总体而言,交通监控记录与现场状况不符时的责任归属,必须依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而且可能牵涉到多个
责任主体。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