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若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
当事人均应当承担同等比例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在其有限的承保范围内负责支付
医疗费用;
如若所需费用超出该范围,则应由相应的
责任人负担余下的部分。
关于
赔偿方式方面,当双方皆为
机动车辆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赔偿办法是双方需利用自身所拥有的交强险对彼此进行补偿。如若上述赔偿手段未能解决问题,超出部分将由对方按照50%的比例承担,剩下的50%则由本人自行承担。
值得一提的是,如若其中一方具有保险利益,便可考虑请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另外,倘若仅有一方当事人为机动车辆,而另一方为
非机动车辆或行人行人,那么,对于
机动车损失的方向而言,50%的损失将由对方承担,另外的50%则由己方自行承担。如若有任何一方具备保险身涉及,即可向对应的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同样地,首先运用交强险处理,再对超出部分偿付50%的责任。
然而,请注意并非所有
交通事故责任皆是由某一方单独承担。若是事故原因是由于双方均存在不当操作而引发,那么,他们将共同承担
赔偿责任。具体做法如下:先由保险公司承担
经济赔偿责任,随后核实各方面的损失情况,经过等价折算后,由某一方承担剩余损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
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
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