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动自行车紧急制动导致的
意外事件中,对于其最终的责任判定,我们应当遵循有关
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
法规规定。在
无责情况下,如果能提供有效的
证据来证明是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有过失,那么机动车需要依此程度适当地减轻他们的
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任何一方存在过失,那么机动车就必须承担起超过百分之十但很少超过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面对这种突发状况时,交通事故的损失若是被证实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者行人主动撞击机动车所导致的,那么作为机动车方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
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