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相关条款,该法指出:针对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及以下直至未满一年的情形,其
试用期应在一个月以内;而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至三年之间的情况,试用期则不可超过两个月的界限。若是三年及以上且具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则不得超过6个月。
至于那些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三个月的,则无权设立试用期。
此外,同一雇主对同一名
劳动者也仅能设定一次试用期。
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实际上被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换句话说,当劳动合同仅确立了试用期时,其实质上没有真正的试用期存在,这部分时间应当视为劳动合同期限本身。基于此,若试用期设定为3个月,那么对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理应为三年以上,或者选择无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类型,以确保此类约定严格遵守相应的
法规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