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试用期设定为3个月经理人。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限定,对于
合同期限在三个月及以上但不满一年的
劳动合同,其试用期应控制在一个月之内;对于合同期限在一年至三年之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则不宜超过两个月的上限限度;而针对期限长达三年或更高且属于固定期限以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其试用期的最大可容忍期为六个月。因此,只要您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在上述期限范围内,其所设定的试用期便均属合法范畴。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于其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三个月及以上但不足一年的
劳动合同期限,其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而当合同期限处于一年至三年之间时,试用期不得随意超过两个月;
至于涉及到拥有三年以上最长固定期限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其试用期也不应越过六个月这个上限。
值得一提的是,同一家用人企业及同一位
劳动者之间,试用期的约定次数仅能被限制为一次。又由于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对于合同期限低于三个月的状况,是无法设定试用期的。换句话说,对于所有类型的劳动合同来说,其试用期应当包含于整个劳动合同期限之中,不能将其独立于劳动合同主体之外单独存在。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这种试用期并不发生实际效力,取而代之的是,未被约定过试用期的那部分期限将直接被视作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