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试用期期间,职工
请病假的情况是无法将试用期无限期延长的。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2012)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一个用人单位与相同
劳动者之间仅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当公司与员工签署了
劳动合同时,已经就试用期长短约定好了,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进行延长期限或更改原先约定的试用期限。尽管职工在试用期内因生病请假可能会对所在的公司对其工作表现和能力的评估产生负面影响,但这并不构成无限期延长试用期的合理依据。即便公司与员工之间达成的共识,也必须尊重并严格遵守有关仅可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动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