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务人名下其他资产足以抵偿所欠贷款未果时,我们将考虑对其名下的其他财产进行
强制执行;而当债务人无其他有效财产供执行之用时,法院有权依法裁定终止案件的本轮
执行程序。司法拍卖行为,实则为人
民法院依循民事
强制执行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或授权自行实施,或者
委派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的公开展示和处置债务人财产、以偿还
债权人债务的作业过程。
《关于执行案件
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
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
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