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员工与雇主之间首次签署的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倘若雇主选择不再与之续约,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向该员工支付相应金额的
经济补偿金,亦称为“N”。
其次,若
当事人之间已连
续签署了多份
劳动合同,其中
最后一份合同期满,但雇主仍决议不再续约,那么这种行为就被视为非法终止,此时,雇主必须按照法定比例,双倍
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补偿额为“2N”。
至于
代通知金制度,它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员工与雇主的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雇主单方面解除了与员工的
劳动关系;另一种是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未能提前30日书面告知员工其将要
解除合同。对于前述第一种情形,雇主要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额度作为代通知金。
第二种情形则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
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