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审查
立案条件。当人
民法院收到申请人提交的
申请执行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书之后,须审慎地审核这些材料的正当性与适当性,同时务必确保相关的法律文书齐全无误,其内容需清晰明了,而
被执行人则需要具备足够的执行能力才能够展开后续程序。
(2)提前知会
履行义务。一旦人民法院决定对承担责任之人实施
强制执行措施时,有必要先提前告知他们,让他们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履行法定的义务;若无法履行者,则将依法采取
强制执行的措施。
(3)做好强制执行的准备工作。包括填写强制执行凭证;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和方案;如有必要,应以
书面形式通告那些负有
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便他们能积极配合执行工作。
(4)
严格执行强制执行决定。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表明身份,出示相应的执法证件并展示执行依据;执行任务完成之后,应向提出执行申请的机构出具书面的执行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外地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前往被申请执行人居住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进行查询、冻结和划拨款项,无需得到当地人民法院的许可或经过当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
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
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