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常情况判断,在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期满之际,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
续签,那么就必须事先向
劳动者传达这一决定,并至少提前30天通知他们这一事项。
然而,这具体要取决于所在地的
地方性劳动
法规中所制定的相关规定,以及原有的
劳动合同中是否对此有所明确约定。如果未能找到任何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
合同条款约束,那么辞退方和
被辞退方均无需提前通知对方;但反之,如果有相关的明文规定或者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则双方需严格遵照执行。
此外,当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时,劳动者在未收到进一步通知之前继续留在用人单位从事本职工作,此时便会形成一种真实且有效的
事实劳动关系。这时,我们可以将这种状态视作是原来劳动合同的延续履行过程。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
民法院
宣告死亡或者
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