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地区的农民而言,其使用的
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总体面积,在使用农用地的前提下,每户所占面积上限为140平方米;而在使用未被充分开发的土地(建设用地)的情况下,每户所占面积上限则为200平方米。在此基础之上,市级与县级政府有权视具体情况,依据当地的人均耕地资源状况,来制定相应的农民住宅占地标准。
然而,城市的居民在修建住宅时,必须请求并获得
国有土地的使用许可。每户居民所能占用的土地面积应严格限制在100平方米之内。宅基地作为农村地区的农户或个人为构建住所以占有、应用的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这种土地形式包含已经建筑了房屋、曾经建筑过房屋或者计划用于构建房屋的土地,以及已经建成了房屋但是没有上盖物或是无法居住的土地,还包括预备期打算用于构建房屋的规划性土地等四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宅基地仅为
使用权形式,而所有权归属于村庄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属设施拥有所有权,且具有买卖和租赁的权限,这一权益不容任何其他形式的侵犯。当农户将房屋出售或租赁之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会自然转移至新的购买者或租户手中,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仍无可置疑地归属于集体所有。若出售、租赁房屋后又提出宅基地申请的,将不获审批通过。
同时,农户在建造房屋以及庭院时所占用的土地,其面积也不应超出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立的标准范畴。自1982年后经过合法批准的合法宅基地总面积,每户的控制标准限定在0.26亩(换算成平方米为173平方米)以内;而对于1982年前依法批准过的旧宅基地,每户所占面积上限最高不超过0.4亩(换算成平方米为267平方米)。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