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针对的被
抗诉对象不尽相同:
二审抗诉的对象一般为地方法院尚未发生
法律效力的
一审判决与裁定;
然而,再审抗诉所针对的则是已经生效的
判决和裁定。
2.行使抗诉权限的主体存在区别: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皆有权利对同等层次的人
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与裁定发起二审抗诉。然而,唯有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对其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与裁定作出再审抗诉,此外,其他级别较低的人民检察院仅能对其所属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与裁定提出再审抗诉。由此可以明显看出,基层人民检察院仅能发起二审抗诉,无权提议再审抗诉;相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只享有再审抗诉的权力,无法提出二审抗诉。
3.接受抗诉案件的审判机关存在差异:接受二审抗诉的通常是向抗诉机关提出的上级人民法院;然而,受理再审抗诉的则往往是向抗诉机关相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作出审理。
4.抗诉时限有所区分:二审抗诉需在法定时限内提请进行,而关于再审抗诉的提交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限制。
5.抗诉产生的司法效力各异:二审抗诉将会终止原一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认定;然而,再审抗诉并不导致此前原审判决、裁定在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次审判期间执行的暂时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
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