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理论,该房产应被视为家庭的共同所有财产。
然而,若
房产证明书仅登记了父亲的姓名,那么父亲完全有权独自处置此房产。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文规定:“第八条:为满足国家安全需求,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公众利益,如出现如下任一情况,确实需征用屋宅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
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及外交事务需要;
(2)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供应、交通运输、水利灌溉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
(3)政府主导的科技创新、教育普及、文化弘扬、卫生保健、体育竞技、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灾害预防、文物保护、社会福祉、城市公共服务等公共事业需要;
(4)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需要;
(5)按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政府组织的对危房聚集区、基础设施匮乏地区进行旧城改造的必要行动;以及(6)法律、
行政法规所明确的其他出于
公共利益要求的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
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