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
交通事故发生时,涉事驾驶员未能立即停车接受调查并协助救援工作,反而选择迅速逃离现场;
2.该驾驶员在面对事故时,主动表明其没有任何需要对事故责任负责的因素,随即自行驱车离去;
3.牵扯到酒精滥用以及无有效驾照的疑虑,在接到
报警电话后选择弃车逃跑,然之后却又回到警局进行
自首;
4.当事故发生后,该驾驶员把受伤人员送至医院治疗,但在未经确认对方是否已经脱离生命危险的情况下,随意离开了医院,甚至还留下了
虚假的联系方式和住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