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物业纠纷产生的投诉问题,我们应当将其投递至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我国现行的《
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有效地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类投诉。具体实施措施如下:
1、如有需要,可向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诉,该办公室作为物业行业的主管机关;
2、在投递之前,需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尽可能避免采用口头形式进行投诉,一方面需要提升信息处理效率,另一方面还能确保沟通的准确性;
3、此外,在投诉之前,需要审查您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明确物业公司在哪些方面未尽到应有的职责,同时提供充足且完备的
证据来支持您的诉求。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