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小产权房尚未取得合法
房产证书而无法进行名称变更与所有权转让这一问题,一般而言,小产权房可细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首先是在国家授权特定单位享有
使用权的国有划拨土地或出让土地之上所兴建的住宅;
其次便是在具有相应经济适用功能的保障性住房;
最后则为在
集体土地之上兴建的住房。关于前两种情况,主要通过补充缴纳
土地出让金并确保购买该房产已有五年以上时限便可启动
过户程序,然而对于第三种由集体土地兴建的住房,却无法进行过户操作。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
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