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
自首行为需符合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首先,
犯罪人员应当自行主动向执法机构报告,即在
犯罪事实或犯罪者尚未被明确查知,抑或是虽然已经得知犯罪人存在,却还没有采取任何审问或强制性措施的情况下,犯罪者能够积极主动地向司法机关揭示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并且愿意等待有关部门进行后续处理的行为;
其次,
自动投案的根本目的在于向司法机关公开承认自身的罪行,因此,一旦投案之后,犯罪者就必需坚持始终如一地坦诚面对何时被司法机关进行多次讯问或者执行何种强制性措施后,都能够平稳而自愿地交代出自己所犯罪行的实际状况;
最后,犯罪者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国家法律的审判和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