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
刑法典中并无特定
罪名将“套取国家资金”纳入其中,然而关键在于对套取之后的行为予以判断,其中如若涉及个人私自占有的情况则会被判定为
贪污罪,而若是以单位名义向他人进行分配,那么就可能涉及到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指控。对于套取国家资金应如何辨别是否构成贪污罪,其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首先,作为
国家工作人员,其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层面产生了负面影响并具备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其次,该种行为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公法上的财物且这一行为具备刑事
违法性;
第三,被告人需有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
犯罪却依然为之的主观意图;
最后,
行为人的做法主要呈现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
窃取、骗取等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特征。而针对于套取国家资金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情况,评价该行为的关键因素包括:
首先,所侵害的首要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以及这部分财产的相关所有权;
其次,必须满足私分国有资产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要求;
再次,行为的实施方可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正规单位;
最后,尽管此类犯罪一般作为
单位犯罪处理,但是司法实践中仅针对该类犯罪中的直接负责人及其他
责任人施加
处罚,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执行。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