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法审判中的期限呈现较大弹性,这是由于院长以及上级法院有权在审定
期限届满之际决定延期审结,然而关于延期时间的长度却未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民事审判中有关期间规定的核心内容如下三点:
首先,对于
一审案件采用
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审限应为三个月,未经批准不得延迟;
其次,若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限为六个月,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如需延长审限,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最多可再延长六个月;
最后,人
民法院审理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时,应在
二审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予以审结。同样地,在遭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亦须经过本院院长之认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
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
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
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
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
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