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强奸罪进行审理时,我们会考量未遂这一减轻情节。
然而,对于
犯罪嫌疑人能否因此获得
减轻处罚,就必须结合实际案件作出判断。(
首先,我们需区分)已完成的
强奸未遂及尚未完成的强奸未遂。
1、已完成的强奸未遂,即
行为人已完全实行其
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外界因素未能实现其意欲之
犯罪目的;
2、尚未完成的强奸未遂则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
犯罪的过程中,因为外界客观因素的干预,使得他们无法或者不敢完成整个行为过程,最终也没能完成犯罪意图。(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可以完成的强奸未遂和无法完成的强奸未遂。
1、可以完成的强奸未遂,是指在犯罪发生的那一刻,基于当时的主客观状况,行为本可顺利完成,却因外在因素介入,使其未能达成;
2、无法完成的强奸未遂,则主要归咎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行动手段的缺陷以及行动对象的选择等方面,从而使得该次犯罪缺乏得逞的客观可能性。若强奸未遂的犯罪嫌疑人满足了获得
从轻处罚的条件,那么他应如何采取措施以获得此优惠呢?在这个问题上,建议他寻求相关领域的专业
律师提供帮助与指导。
《
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