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之间发生的
交通事故中,如果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无任何过失行为,则需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但若能提供充分
证据证实用电自行车驾驶员存在一定过失行为,依据其过失严重程度适当减轻
机动车辆一方所应承担的
赔偿责任。若机动车一方并未出现失误,也将承担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交通事故的损失源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故意以撞击方式引发,那么,机动车一方在此情况下可免责。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