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条件的限制之下,若父亲私下拟定的
遗嘱能够满足以下要求的话,便能判定其具备有效性:
首先,
立遗嘱的
当事人必须拥有完整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在整份遗嘱中,立遗嘱人必须明确、且自愿地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愿;
再次,遗嘱中严禁剥夺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同时也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的
法定继承权;
再者,遗嘱中所涉及到的财产必须属于遗嘱人所有的
个人财产;
最后,遗嘱所包含的内容必须不能与国家和社会
公序良俗相违背。
然而,如果立遗嘱的父亲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份遗嘱就不应该得到认可;或者说,如果在遗嘱中的部分内容并非是本人真实意愿的反映,而是在受到配偶
欺诈或受
胁迫等情况下产生的,那么这部分遗嘱仍然会被视为无效。
此外,以任何方式对遗嘱进行擅自修改的行为,所修改的相应部分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