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争议的
诉讼程序所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期为一年。若争议焦点在于欠付
劳动者的薪酬问题且在此期间内,则仲裁申请则可不受此一期限的限制。
然而,当这样的劳动争议发生时,仲裁机关自接收到申请之日起,必须在五个工作日之内部以作出是否受理该案件的决定。若仲裁机关决定予以受理,应在同一日开始,于五个工作日内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交付被
申诉方。在劳动仲裁制度中,即使争议涉及的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只要有争议存在,仲裁机关仍有权对此进行审理裁决。以下是对于劳动争议中所包括的各种情况的详细描写与解答:
第
一,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那么,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应为一年。
第
二,在具有
劳资纠纷的
诉讼案中,如果仲裁申请时效应已期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仍可提出仲裁申请,但审理机关应该拒绝处理,以免错过仲裁时效的标准要求。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