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有关被宣告失踪人士能否进行
婚姻登记的问题上,其最终结果取决于特定处境和实际情况:
首要的考虑因素在于申请宣告失踪之人与对方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已获正式
离婚对待。须知,仅当该宣告失踪者的配偶向法院提交并获得离婚裁决后,双方的婚姻关系才能被视为合法解除。在此点之后,才有可能进行后续的婚姻登记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若申请宣告的为失踪,那么自公告之日始,双方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即自动解除。这意味着,在获得宣告失踪之裁定后,男女双方均可自由选择再进入下一段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