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如下三种特定情形之一时,企业若未按照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前30日向员工发出书面通告即刻解除双方建立的
劳动关系,那么,公司将会被强制性地要求向员工支付所谓的“N+1”的现金
经济赔偿金。这三种特定情形分别是:
第
一,如果员工在任职期间患病或受到非
人身伤害,并且在法定
医疗期结束之后仍然无法胜任原有的工作任务,或是无法接受并执行由用人单位另行为其安排的新工作任务,此时用人单位可以考虑与其
终止劳动合同;
第
二,如果员工确实难以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甚至在经过相应的岗位技能培训和工作调动之后依然无法胜任当前的工作任务,亦可视为用人单位有合法理由和必要条件与该雇员解除相关
劳动合同;
第
三,当用人单位与员工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参照的业务运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动,导致双方已经签署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进行直接的沟通和协商,以期能够就如何变更原先制定的劳动
合同条款达成新的共识和协议,否则,用人单位也必须承担向员工支付“N+1”经济赔偿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