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罪犯积极主动地揭露他人的
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使得警方能够成功侦破其他复杂案件等符合
立功条件的情况,法院有可能对其酌情从轻或减轻
刑罚;而如果他们表现出
重大立功的情节,那么法院完全有可能考虑减轻甚至免除他们的
刑事责任。如果罪犯在犯下罪行之后能够
主动投案并坦白交代问题,同时还具备
重大立功表现,那么这种悔过表现应该得到充分肯定和认可,法院也很可能对其大幅度减轻或
免除刑事处罚。
《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