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条文来看,股东是被赋予了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
股权这一权利的,然而,该项权利仅限于在特定的法定情境之下才能够行使。举例来说,若公司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未能向股东进行股息或红利的分配,且在此期间内公司持续实现盈利,同时也满足相关法律对股息或红利分配条件所做的要求,那么此时,股东才有资格主张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如果经过股东会会议的讨论和通过后的六十日内,股东无法与其所在的公司就股权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性的意见或协议,那么股东有权力依据
公司法的规定,于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后的九十日之内,提交至我国的各级人
民法院进行
诉讼起诉。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
继承人可以
继承股东资格;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
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