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
发回重审制度本质上是对原有
一审乃至
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审理结果进行全面彻底的重新检验和评估,这是对原审法院所有工作成果的完全否定和推翻。当启动发回重审程序之后,原本的一审法院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重新组建新的审判团队(即合议庭),然后重新设定
举证期限、执行送达、展开庭审以及最后作出判决,这样一来,等于整个案件又要从头开始新的审理和判断过程。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发回重审作为再审程序中的一种具体操作方法,其在设计构想上应当极力体现效率性与公正性的平衡,对于原审法院所产生的错
误判决进行审查时,应尽可能以直接
改判为宗旨,而将发回重审仅作为一个备用且特殊的操作手段,尽全力在查清全部事实真相的前提下进行改判,尽可能减少实施发回重审的情况出现。
《
民诉意见》第181条规定:“第二审人
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