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与未满16岁之少女发生性关系之行为,必须结合具体事实状况进行评估和判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十一)》所确立之规定,针对已满14周岁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若此类少女由负担着
监护、
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责任之人士与其发生性关系,则将面临法律的严肃制裁。具体惩治措施如下述:基础惩戒方案:判处三年至十年之间的
有期徒刑;严重程度恶化者: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定情形下:如该行为还涉及其他相关
犯罪,将按照此种犯罪中更为严厉的规定予以定罪并施加
处罚。
另外,对于那些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
猥亵行为,将以强行侵犯贞操司
罪名从严惩处。若此种侵犯贞操行为恶劣,存在多人性侵,或在公共场合公开施行,甚至导致
被害人为重伤乃至丧命等严重后果的,那么可能面临更重的
刑责,包括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终身监禁或者
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