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情况下,
当事人对于劳动
仲裁结论持有异议,不得向法院提出上诉,通常情况下也无法在此基础上增加新的
诉讼请求。身为
劳动者若是对劳动仲裁裁决持否定态度,有权向法院提交
诉讼申请,然而这仅限于对原先的劳动仲裁申请进行质疑
申诉。若有任何变更或增添新的诉求,应向有关部门提交关于变更或增加诉求的申请,等待劳动仲裁的审查决定。倘若新增的诉讼请求与原仲裁阶段的争议在本质上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性,这种情形下便可将该诉求包含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