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往往会提出详细的
量刑建议书,其中可能包含对于
缓刑判决的建议。
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并不完全取决于量刑建议书中的建议,而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量刑建议书主要基于案件的客观事实、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对适当
刑罚的考虑,因此缓刑建议并非不可能出现。但是,要适用缓刑则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被定罪的罪犯被判处的应为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其次,罪犯显示出真正的悔改之意,并且法官认定即使不对其进行关押,他也不会再次对社会产生威胁;
最后,该罪犯必须非
累犯且不是
犯罪集团的首要成员。因此,缓刑建议的最终结果还需要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诸多因素才能得出结论。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具有检察建议权,同时也承担着司法监督职能。然而,司法审判权力归属于法院,检察建议虽然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参考要素,却并不能成为决定性的唯一标准。审判决定的权力在于法律,这就意味着法院或者审判合议庭才享有最终决定权。如果检察院认为所建议的量刑期及刑罚方式存在不当之处,他们有权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然而,这已经是在下一个法律程序中所涉及的问题了。
《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