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于严重的
职务违法和
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构有权进行调查。而留置则是调查过程中的一种手段,唯有在满足以下三个严格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1)涉案要件:被调查人必须涉嫌
贪污受贿、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
犯罪行为。若被调查人仅涉及到较轻的
非法行为,那么便无法利用留置这一手段进行调查。
(2)
证据要件:监察机关于应已掌握了一定的相关
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信息,并且在此基础上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行深入探究。
(3)具备特定法定情节之一:案件性质重大、复杂;调查对象存在可能逃脱
逮捕、自伤甚至自杀等风险;有可能对证词进行串通、
伪造、删除、销毁等活动;以及可能有其他不利于调查的行为。因此,若在嫌疑人身处
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被发现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并且该行为符合《监察法》中所规定的留置标准,那么监察机构依法有权对其实施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
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