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水管道漏水事件所涉及的责任承担问题,需依据具体漏水原因进行考量和判定。倘若该问题源于管道自然老化现象,那么其修复工作便应由物业管理方
全权负责。若此问题系由于房屋本身质量缺陷引发的,那么理所应当地由负责构建这座建筑物的
施工单位承当修理或者
赔偿之责。当然,如若发现该下水管漏水乃是由于其他人在装修过程中人为失误造成的,那么相应的
赔偿责任就要归咎于
侵权者了。
《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
恢复原状。
《房屋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
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