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被告人
非法侵占或处置了
被害人的财产,致使被害人提出涉案财物的附加
民事诉讼求偿,那么人
民法院将勒令予以驳回申请。但是,法院仍然有责任对该类行为进行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以及该过程中的任何处理结果都可以作为
量刑情节来予以酌情考虑。
2、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如果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尊严和财产等基本权益,以至于构成
犯罪行为,对于被害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发起的有关附加民事
诉讼请求,法院不对此给予受理,但应明确告知他们有权依法向国家政府机关申请相关
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因受到
犯罪侵犯,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
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
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
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