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限的规定如下:在
工伤职工经治疗后伤情趋于稳定的状态下,应当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
近亲家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自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满1年以后,若工伤职工或其
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负责办理相关事务之机构认为
伤残状况有所改变,则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
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