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倘若国家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有权力以
传票形式要求涉案双方准时参加庭审活动,但在实际情况里
当事人们并未遵循这一规定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开庭,假设该当事人身为本案的原告方且在接到传票后,未能提供恰当理由而故意不到场出席,亦或是未经法庭允许便擅自中途离开庭审现场的话,那么依据有关法律条文,原告或许将被视为自动放弃
诉讼请求,案件将以原告
撤诉的方式予以处理;
此外,如果被告在收到传票之后,同样未能提供适当理由而拒绝出席庭审,或在未经法庭许可的情况下突然离场,法庭也可依照律法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缺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
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