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判定
民事诉讼案件的
管辖权限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是“一般地域
管辖”原则。在此种情形下,对于由公民发起的
民事诉讼,根据被告的居所所在地来判断由哪个地方的人
民法院具有审判权。
其次则为“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则”。若
诉讼涉及到下落不明或者被宣称为失踪的人员以及与身份相关联的事务,那么不论
起诉方的所在地为何,此类案件的审理都应当交由原告实际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在一般的规则中,基层人民法院拥有对第
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力,但在法律上存在特例情形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级别和地区的人民法院具有不同的管辖权力:
第十八条指出,中级人民法院具有下列三类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一)巨大的涉外
纠纷案件;
(二)在其所在地域内有深远影响力的案件;
(三)由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第十九条明确了高级人民法院应对其所在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