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以下几种类型的
纠纷并不被视为
劳动争议:关于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矛盾冲突;由于住房制度改革引发的关于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公有住房转让问题;
劳动者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其
社保费用的纠纷;亦或是个体工匠与其助手和学徒之间产生的争执冲突;以及除此之外的所有其它类型的争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