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发现所在社区的公共区域存在未经许可便被占用的情况,可首先前往该社区所归属的
居民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中心进行投诉处理。
另外,设立于小区内部的业主委员会也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渠道之一,他们有权代表广大业主与
小区物业管理机构进行交涉。在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除向相关部门反映外,还可以诉诸法律手段,通过提起
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要求非法占用公共区域的
行为人返还并补偿由此造成的
经济损失和对其他
业主权利的损害。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区域作为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任何个人均无权擅自占据。假如有部分业主试图超出合理范围使用社区绿化设施,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侵袭,
恢复原状,同时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依照
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