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并非如此,在
刑事法律领域内,
传唤并非人身束缚必需经历的法令程序。
其次,相较之下,传唤等同于通知行为,其具体性质上并无严格意义上的强制效力;而
拘传则不仅具备了通知的特征,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强迫性质。
最后,执行传唤权利的基本单位为负责调查的司法机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而对于拘传这一手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均可依法行使相应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拒不到庭和拘传 人
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强制措施程序 拘传、罚款、
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
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